根据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强制执行的财物和赃款返还被害人的规定如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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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资诈骗款的返还,一般会由专案小组进行专门的处理,受骗群众一般要先进行登记,再根据总的诈骗款与追回款,计算出返还比例,然后按比例返还。 没有报案,侦查中也示发现,又没有进行权利登记的,自然是无法得到返还的。
诈骗罪退赃款如下: 1、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会移交检察院,在起诉过程中移交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追回的赃款和被告的可执行财产进行退赃。 2、退赃依据的原则是,可以分清原主的,交还原主,现金诈骗追回金额不够全额退赃的,按被害人人数进行平均退还,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急需用钱的经协商可以先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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