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生态环境处罚法第三十条

2022-05-14 14:24:28
推荐答案

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4 回复

专业分析: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污单位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展开更多

针对生态环境处罚法第三十条,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生态环境处罚程序按日连续处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为代价,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不加以制止,最终会影响公民的生活。在生活当中要保护环境,每个中国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国家制定的保护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其中的处罚措施,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