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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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根据伤情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延长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与其正常出勤时一致。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还需要护理的,也由所在单位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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