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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

2023-10-30 16: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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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0-30 回复

专业分析:

一般正规的付款运转是这样的: 1、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业主有预付款(一般10%,分三次付清); 2、每月完成合同工程的部分,通过现场监理认可签字,业主中期支付(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3、工程竣工后,除预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其余的都付清; 4、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完成后(一般为两年),业主付清所有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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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负担。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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