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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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四大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原则。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三、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首先是自愿原则,双方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才进行判决。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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