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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赠与合同; 4、房屋产权证;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根据规定,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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