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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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的情形如下: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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