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姐《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一)祖父母、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由未成年人的父,由人民法院裁决、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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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的儿童监护人确定如下:有监护权的祖父母;祖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没有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友负责。
父母死亡,法定监护人可以协议或指定确定。前者是指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和姐、其他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之间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后者是指因存在争议,监护人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或者申请由法院依法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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