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礼金如何处理,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 (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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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彩礼最多给多少。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不是禁止给女方付适当数额的彩礼,彩礼是国家婚嫁延续下来的习俗。承认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男方可自愿向女方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
1.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收取彩礼。但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法律并未对婚嫁彩礼有明确数字和范围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是根据地方习俗和经济条件来商定的。 3.彩礼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是男方为达成结婚目的而赠与女方的,因此,无特殊约定,彩礼应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因此,彩礼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10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男方可要求女方要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5.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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