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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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所以一天的工资标准应该是月工资/21.75。
一、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如果算人均月工资就以工资总额除人数总额再除以12个月。 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职工工资统计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谓的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领取的总工资数除以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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