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规定,“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我市办理退休等业务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社保局审核,区县人社局审批,具体办理请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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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年龄为准。在退休年龄的认定中,若有档案上记载年龄与身份证上记载年龄不一致的情况,依照人社部有关通知以及最高法在相关案件(慕容博行政诉讼案)中的意见,若档案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则以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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