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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准备好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各2张,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经审核无误后,即发给离婚证。需要提示的是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1、准备离婚协议,离婚协议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2、申请受理,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4、审查和发证,若三十天满,从第31天到第60天,双方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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