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五保户的界定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农村五保户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由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若无异议,并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报送的评议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对乡镇办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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