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注销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8.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9.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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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盖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且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具的注销分公司决定及详细原因; 4、如分公司是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则需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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