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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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的犯罪手段有: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2.不认定为强奸行为的情形有: (1)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 (2)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也不认定为强奸行为; (3)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将未满14岁女孩视为幼女,不论在国外还是我国,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或非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件屡见不鲜。那么我国对待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幼女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自愿,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则以强奸罪判处(从重处罚)。如果幼女是自愿的,那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为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由双方父母进行教育即可。 2、已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那么即使是双方自愿也以犯罪处理(一般以强奸罪判处)。 3、其次要判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是否知道其真实年龄。如果有充足的理由不知道,例如幼女身体、心里发育成熟超出同龄水平并声称自己并非14周岁或以下的幼女,那么我们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罪。如果行为人应该知道或知道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为幼女,那么如果行为人年满16周岁,在判处中一般就以强奸罪判定。这里的“应该知道”我们可以举个例子,例如该名女子身材明显处于幼龄阶段,或者其谈吐明显为不满14周岁等。此外,对于年龄不满12周岁的少女来说,不论其身体、心智发育如何,我们都直接认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为“知道”该女性为幼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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