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才是晚婚,享受晚婚假。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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