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室盗窃,能否依法进行保外就医的,可以依照下列法律规定来进行适用: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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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心态入户行为的主观心态已经完全摆脱入户之后实行犯罪行为的窠臼,要求行为人入户的初衷是为了实施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认定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从而认定为“入户”。 2、“户”的“功能”和“场所”判断“户”的标准,应抓住“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如牧民的帐篷常常就仅是一层布帘,但这就意味着该住处排斥外人的随意进入,使得该帐篷与外界具有了必要的阻断,没有门锁不影响其户的成立。合租的单元房如果本质上是“筒子楼”形式,虽然有共用部分,但不影响各人在其自有卧室内衣食起居,各卧室成为独立的户,租户将所有身家财产置于其中,即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场所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户。而如果合租房内一人一间,类似集体宿舍,封闭性不强,并不具备完整的家庭生活功能,则不能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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