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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回复
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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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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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是: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人身属性;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孟金龙律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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