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的保外就医罪犯办理出监手续就医后,其考察工作,监狱按照省监狱局赣狱法字(2005)2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考察工作进行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考察,具体办法为:“统一协调,以地划分;单位包干,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具体细化,认真操作;抓好落实,讲究实效。” (2)对保外就医罪犯,在其期满二个月前,监狱应责令其到指定医院重新鉴定疾病,经鉴定,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按期收回执行,符合续保条件的,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3)保外就医罪犯刑期届满时,应及时办理释放手续;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应凭当地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予以除名;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又判刑的,应取得审理法院的判决法律文书证明予以除名。
针对保外就医的监狱改革方案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下面我将针对申请监狱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作简要分析如下: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履行,履行无期徒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履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的,患有严峻慢性病,长时间医治无效。假如患者病情恶化,存在逝世危险,且转化效果良好,则不能受上述时限的限制;身体残疾或不能自理;年老多病,现已失去了损害社会的能力。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