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户口管理法规: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内,农村在十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入证。 没有迁移证件的,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被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另外,户口登记机关一般就是指派出所,乡镇可能会归当地政府部门管,身份证应当随户口变更,就是说你短时间可以不换身份证;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已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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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到迁入地的派出所或公安局开具准迁证明; 2、其次,携带准迁证到原户籍地,携带上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在校生需开具学校证明)至户籍科,拿到一张户口卡; 3、最后,返回入户地,在户口卡上加盖公安局(县级及以上)的章,再到居民委员会开具接收户籍的证明信; 4、携带以上证件及文件到将要入户的公安局户籍科上户口即可,并带上办理户口本的工本费(约16元)。
户口迁出手续如下: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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