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程序 当事人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设立刑事和解制度,能够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使被害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顺应当前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变的时代潮流,降低司法成本,积极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从上述法律来看,当事人和解程序应满足以下条件: 1、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只有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才符合和解的条件。这里的“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不受外力的干扰,在谅解犯罪疑人、被告人的基础上,出于自己的意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 2、应当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在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也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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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当庭的民事调解程序: 1、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依职权建议调解,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2、调解的进行。 3、调解结束,调解因二人调解不成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双方不能调解的,法院继续审理案件,并及时作出判决;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启动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第一个环节。 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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