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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2、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股权转让了债务由原股东与受让人按约定处理。原股东转让股权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该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承担。但不管是原股东还是受让股东。根据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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