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征信中心报送其客户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将信息主体的信息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况。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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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措施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进行了详细解释,该实施办法于2006年颁布,具体条文详见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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