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纠纷相对比较多,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后,双方就已经离婚。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一方,但房产证名字还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离婚后须配合一方更换房产证上的名字,将所有权变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离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证明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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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财产分割,对方不履行的,如果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对于其不履行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此时应该受理。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则对方可以不需要履行。
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的办法: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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