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准备和试点阶段。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办法,组织试点,进行各项基础准备工作。清产核资试点拟分两个步骤进行:(一)1992年进行小范围试点。即在部分地区和在国务院所属少数部门中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初步试点,总结和积累经验。不进行清产核资试行的企业、单位,以清产核资全面开展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先按帐面情况进行定性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二)1993年进一步扩大试点。即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各选择若干个直属企业、集团公司进行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选择部分市(县、区)和若干直属企业进行试点,并结合各自特点,根据本办法所确定原则研究制订地方和部门的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或清产核资实施细则。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在1993年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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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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