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不缴纳社保理由辞职,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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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纳社保可以辞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辞退未缴纳保险的员工应该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保和经济补偿,以及未通知就辞退的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应缴的社保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双方若是协商不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相应的劳动经济赔偿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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