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的跨省转移: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如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口不在缴纳住房公积所在地,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需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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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需要手续如下:1、参保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人员与经办人员核对信息;2、打印在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收到接受地《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4、办理邮寄《信息表》。
社保异地转移手续:1、参保人员在异地就业按照规定建立社保关系与缴费后,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异地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2、审核转移接续申请新参保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3、原社保所在经办机构在接收同意接收函办理好相关异地转接手续;4、新参保经办机构在受到原参保人社保关系后,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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