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出钱,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为该方个人财产,涉及装修的款项,可折价补偿对方; 2、店面有你和男方出钱,一般会各半分割; 305年父母盖的房子,登记在你名下,他无权主张分割。 附:离婚案件举证要点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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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买的房子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权分割,有以下情形: 1、男方的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则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2、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可以认定为该房产由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可以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还贷,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具体分析如下: 一、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的 1、父母出全资,登记自己方子女一人名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登记于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房屋应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2021版)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不仅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衡量尺度。当然这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 2、父母出全资,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赠与行为自不动产权利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法官会考虑基于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双方生活时间长短、照顾有子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房屋产权证上是否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进行分割。 二、父母付首付款购房,由子女还贷的 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规定,如没有明确赠与双方,应认定为父母对出资方子女一人的赠与。 法官会将房屋判归出资方个人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贷款,就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另一方予以折价补偿。 关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父母支付部分房款,为子女购房的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细分讨论。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明确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结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赠与一人。 故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相应的是,法官会综合全面考量,公平分割。 得到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值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双方对房屋价格有争议的,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分割房屋。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给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理,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在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下,不论房产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出资人有证据证明该出资仅仅为自己子女赠与借贷,否则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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