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包括借记卡、信用卡等)欺诈主要有如下形式: 骗取持卡人密码和账号。 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如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骗取持卡人的账号和密码,造成持卡人、发卡人的资金损失。主要手段有: ·开设假银行网站或假购物网站 ·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诈骗 ·利用短信群发器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发送虚假信息 ·直接在ATM机上安装微型摄像装置,或利用高倍望远镜在距ATM机不远处窥视 ·通过虚假电话银行,诱使客户输入个人信息,窃取客户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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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行为包括以下方面:被保险人故意编造保险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一)在欺诈人方面: 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 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 (1)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事情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 (2)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二)在被欺诈人方面: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被欺诈人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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