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1条指出: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可见,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种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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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可通过如下方式取证:一般可以找警察或者周围的邻居提供相应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因为报警记录,警方对家庭暴力制作的笔录;证人证言,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等出具的书面证言;妇联、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单位或组织开展的调查或调解工作出具书面证据;医院的鉴定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举证家庭暴力的程序如下:受害人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遭受暴力侵害后,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以维护合法权益;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及时向妇联、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求助或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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