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规定,是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上一年所在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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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按11个月计发,六级按10个月计发,七级按9个月计发,八级按8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发,十级按6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按27个月计发,六级按24个月计发,七级按21个月计发,八级按18个月计发,九级按15个月计发,十级按12个月计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根据工伤等级进行划分。工伤医疗补助金划分为五级六级和七级到十级这两种情况,五级六级工伤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进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由用人单位适当地进行工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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