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情况: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1、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 2、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有些刑罚种类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影响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说,对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力。虽然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具有刑事惩罚的性质,但却远没有判处自由刑的刑罚那么严厉。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也要比主刑的适用范围窄,这一特征证明了主刑在适用上的广泛性,附加刑中除了剥夺政治权利是有一定的期限,罚金可以分期限缴纳以外,其他的刑种基本上是一次执行完毕的。对于一次性就可以执行完毕的刑罚,再因为特定的法律条件,在极短的时间内予以减免,既不合情理,也显得法院的判决不够严肃。因此,对于期限性不明显的刑罚以及威慑力本来就不是很强的刑罚,比如缓刑,制定减刑制度,就会失去刑法的威慑功能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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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已经执行了一半时间以上,在狱中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风险的,可以申请假释。对于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间超过了13年以上的,表现良好,没有再犯危险的,也可以申请假释。但是对于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恶劣刑事案件的罪犯不适用假释。
减刑与假释的适用条件不同点在于减刑只要在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即可申请减刑,而假释犯罪分子需要已经执行了一定时期的刑罚,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再满足假释的条件,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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