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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的,女方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例如,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对方重婚或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通过证据说明两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认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对方不同意,也会判决离婚。
男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男方要注意收集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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