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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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收养的手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收养人需要给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居民的身份证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者村委员会出具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等资料。接着收养登记机关会审查收养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如果审查通过了,那么审查机关会给收养人发收养证。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一、无子女。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四、年满30周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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