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后,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服搜集证据,申请复核。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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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搜集证据,报警处理。交通部门认定责任后,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交警已经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的鉴定,不管交通事故当事人签不签字,不影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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