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对个人重大疾病医药费报销是有好处的,关于医药费报销如下,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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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重大疾病保险也称为大病保险,其一般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患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实施再次补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者。其中纳入社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有20种,分别为: 1、儿童白血病; 2、先心病; 3、终末期肾病; 4、乳腺癌; 5、宫颈癌; 6、重性精神疾病; 7、耐药肺结核; 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9、血友病; 10、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1、唇腭裂; 12、肺癌; 13、食道癌; 14、胃癌; 15、I型糖尿病; 16、甲亢; 17、急性心肌梗塞; 18、脑梗死; 19、结肠癌; 20、直肠癌。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职工在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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