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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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如果违反以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具有承包施工项目的相关资质;2、对于所承包的项目没有充分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发包人验收不合格;3、在施工期间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第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第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第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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