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要如何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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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上户口的: 1、提交收养申请书。 2、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有2个流程。如下:1、只需申请人带上申请书、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者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到当地的派出所递交上户口申请;2、审核通过后,带资料到迁入地派出多办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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