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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 9、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见强制执行,终结执行)。
判决书下来后的执行方式: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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