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父母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有争议的,可以起诉积极,两周岁以下一般归女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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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有下面九点中任何一点或者几点的有利条件,那么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则更容易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比如: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己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己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己方无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表示愿意随己方生活的;己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且长期离家不回的;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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