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企业应在交易发生时按照公允价格确认的交易收入扣除该非货币性资产账面净额、交易相关税费等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重组理论上也应按资产交易的税收处理原则,在重组发生时确认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要求企业按照一般资产交易在交易发生当期确认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现金流”负担。为避免重组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影响,一些国家对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制定了特殊的税收处理办法,主要做法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交易,暂不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所得,但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不允许调整。从上述操作方式上看,国外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主要是对相关资产转让所得确认原则的调整,即对相关资产转让所得在重组时暂不确认,而是在将来再次转让时一并确认,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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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则不需要交;如果为其他非营业性收入,则需要交。
股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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