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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刑法修正案八开庭的详细内容

2023-08-24 15: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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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24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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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的详细内容如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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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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