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二、 1、应提交能够证明身份的有关证件及婚姻证明。对自己提出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 2、当事人如不能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可委托中国律师或在中国的近亲属代理参加诉讼。授权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详细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应提交中文本)。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应经本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或直接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证明后,方具有效力。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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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是: 1.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受理立案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3.被告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4.法院安排调解; 5.调解不成安排开庭审理; 6.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7.法院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国籍,在中国登记结婚,但一方不能回国: 1、双方可以达成协议解决:外方委托国内朋友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填写固定的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应当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同时国内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查立案后,将诉讼文书移送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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