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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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公安局抓去可以尝试询问嫌疑人的家属,因为嫌疑人被抓,法律上是指被公安机关传唤,公安机关会通知嫌疑人家属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如果公安机关人员违反了国安局依法履行的职责范围内的法律,国家安全机关对其执行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人员是职务犯罪,则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所以,国安局有资格逮捕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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