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通事故对方全责, 我第三次, 检查院没有做出第一次鉴定. 怎么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法院不会支持第三次交通事故鉴定。 2.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肇事方对受害者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的,准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般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采信重新鉴定结论。但鉴定不能无限制申请,无限制申请重新鉴定明显有违司法精神,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
交通事故鉴定不能做第三次,一般只能做两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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