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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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第二监护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的,其监护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其监护人为兄、姐。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已经死亡或者无监护关系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关系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祖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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