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4.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4)取证困难的案件;(5)新类型案件;(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8.执行案件:(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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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二)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律师费是指律师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是根据案件类型、地区,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律师不能私自收取委托人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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