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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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应在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向社保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关系转移申请及其他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文件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为符合转移条件的,向原参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由原参保机构办理社保关系和资金转移手续后,社保关系转移完毕。
首先在原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当地会出具一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次,参保人在现在工作地方的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并将医保合并。办理时需要带身份证、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及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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