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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死亡,肇事方负全责的,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投有车辆保险的,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全责方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的,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般按二十年计算赔偿,死者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双方的责任划分情况;当地生活水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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