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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职工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怎么样的

2022-11-03 18: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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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看看这个: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建立符合劳动者死亡实际需要的丧葬抚恤补助办法,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的1200元,调整为2500元。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总工会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你讲的家属生活费恐怕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才能享受到,可以看看这个: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0-110:0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 文号:甘人事[2002]121号 发布日期:2002-10-11 执行日期:2002-10-11 各市(州、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处)、财政局(处),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199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未作调整,显得偏低,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前供养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的标准停止执行。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三)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得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五)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含各项津贴、补贴)。 (六)上述调整标准执行后,如属城市户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遗属 配偶、父母 子女、弟妹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 200 180 160 140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甘肃省财政厅 甘人发[2007]34号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 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部门人事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相对偏低。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在农村居住的为每人每月270元。 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子女、兄妹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在农村居住的为每人每月230元。 三、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具体政策仍按甘人事[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调整遗属困难补助通知 甘肃省人事厅 2007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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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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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补助金领取标准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2.抚恤金领取标准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12个月(如未满则按实际月数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费每满一年(如未满1年可按1年算)就发放1个月的金额;比如:逝者在世时缴费3年,发放给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就按逝者生前月平均工资标准×3个月计算,最多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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